第290章 联邦宪法(2 / 3)

派代表们回应:“备案并不是审批。联邦只做形式审查,确认收养程序符合该国法律即可,不干涉具体人选。这既是为了防止各国借‘养子’之名争夺继承权,也是为了让新君主继位后能获得联邦各国的认可。”

更尖锐的争议在于养子的 “血统限制”。明国代表坚持 “养子必须是朱家宗室旁支”,认为 “如果允许异姓改朱姓从而继承皇位,那么联邦迟早会成为非朱家天下,他们朱家拼死拼活获得的皇位迟早要交给其他人”。

虞国代表则表示“联邦的根基,早已从‘血脉纽带’扩展到‘利益共同体’。南元国的脱脱不花能被接纳,是因为他遵守联邦规则,推动了草原与中原的贸易。

如果未来有非宗室出身的人能让国家富强、民众安乐,为何不能继承皇位?宪法应预留弹性空间,而非死守百年前的成规。”

这场辩论持续了整整一个月,各国代表援引本国案例、历史典故、现实困境反复博弈。宁国代表们提出折中方案:养子继承权仅限于本国皇室已经绝嗣,并且的确因为制度和思想理念的原因,不适合由其他国家的宗室担任皇帝,那才可以收养养子。

且养子需在继位前完成 “宗室礼仪培训”,既保留 “朱家主导” 的底色,又为非宗室养子留下余地。这一方案最终被纳入讨论稿。

为推动共识形成,大明联邦事务总理朱瞻塙下令整理联邦各国的继承案例,编纂成《大明联邦继承制度史料汇编》。

汇编中详细记录了三类特殊情况:一是 “兄终弟及”二是 “旁支入继”三是 “养子继位”,即南元国脱脱不花的案例。继承制度的灵活性与联邦的稳定并非对立关系。

最终,在朱瞻塙的斡旋下,宪法第一条 “继承制度” 达成共识,条文如下:

大明联邦各国君主的继承权,优先由嫡长子享有;无嫡子时,依次由嫡次子、庶长子、亲兄弟继承。

若上述顺位均无合适继承人,君主可依法收养养子,养子需满足:年龄低于五岁、经本国议会批准、在联邦议会备案、宣誓遵守联邦宪法,保证继承国家宗庙,不给生父任何优待。

养子的血统不限,但需在继位之前完成 “联邦基本礼仪” 培训,由联邦最高法院颁发继位认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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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继承制度若与本条款冲突,需在宪法生效后三年内完成修订,确保符合联邦统一原则。

条文通过的那天,玄中城议事大厅的气氛异常平静。没有欢呼,没有掌声,各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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