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9章 工业科学(1 / 3)

这种无序状态严重阻碍了技术进步,虞国工业研究院的新型水泥配方因担心泄密,迟迟不愿投入量产;越国的机械师因专利得不到保护,宁愿将改良图纸锁在箱中,也不愿公开推广。

在朱昭熙的暗中推动下,虞国代表在玄中城提出《联邦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草案,主张“技术成果与文学创作享有同等保护权”。起初遭到部分国家抵制,宁国担心本国商人的仿制利益受损,明国则顾虑技术引进成本上升。

但数据再次发挥作用:虞国因严格保护专利,每年的技术革新数量是宁国的五倍;越国承认并保护虞国专利后,双方的技术合作让纺织效率提升三成。最终公约以全票通过,核心内容包括:

设立“联邦专利局”,统一受理各国专利申请,审核通过后在联邦范围内生效,保护期为十五年。

制定《着作权法》,规定文字、图纸、艺术创作的着作权归创作者所有,未经许可翻印、改编者需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裁定。

各国需在一年内完成现有专利的梳理申报,经联邦专利局审核后纳入保护体系,此前的侵权行为既往不咎,但申报后仍侵权者,将面临联邦层面的贸易制裁。

成立“技术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其裁决对各国具有强制约束力,拒不执行者将被暂停联邦议会表决权。

公约的签署,让联邦内的技术流通首次有了规则可循,虞国随即申报了蒸汽机车、高炉炼钢等137项核心专利,越国申报纺织机械改良专利89项,洪州共和国申报农业育种专利53项。

仅三个月,各国间的技术合作协议便从每月不足10份增至87份,技术交易总额增长近十倍。

更具战略意义的,是工业标准的统一。玄中城的讨论进入尾声时,虞国代表在朱昭熙的授意下,提交了《联邦工业标准统一提案》,主张以虞国现行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国实际进行调整,形成适用于联邦的通用标准体系。

这一提案起初遭到明国、宁国等国的抵制。明国工业大臣朱见泽直言:“虞国标准要求钢轨含碳量精确到0.01%,我国技术难以达标,强行推行只会导致工厂全部停产。”

宁国代表也质疑:“虞国的纺织机转速标准是基于其蒸汽技术,我国仍用水力作为动力,无法适配。”

但数据对比再次打破僵局。虞国的钢铁因符合标准,使用寿命平均为十年,而明国非标准钢铁仅能使用三年。

虞国纺织机的单位能耗比宁国低28%,产品合格率高出35%。更关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