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思维保护法(5 / 5)
维的问题,联系着人权问题、财产问题、社会组织架构等等一系列的相关项。
认同自主思维是一个人,就得给他相应的人权,同时他存身的仿生体又是财产,而他所处的社会的公民权也须予以确认。
最后,还有道德层面的基本规范,这比规范法律上的权限还要困难,涉及更繁杂的伦理。
最简单一点,再出现两个类似于梅哲仁与马姿楠的量子生命,他们谈恋爱了组成家庭了想生孩子了怎么办?
又或者像梅远智和卡琳娜那样的一个生物人和一个是量子人的关系如何处理。
不要认为它不重要,丢了一根钉子就导致整个人类社会动荡的事情,是完全可能发生的。
讨论来讨论去大家发现,这个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定义清楚,只能给出一个暂时的框架。
但这个框架必须马上确立,可以后续修补,但不能没有,它决定了人类能不能打赢这场保卫家园的战争。
这个基本框架也包含了三条。
第一点,确立自主思维作为人类思维的完整性,其有合法处理其身的权力。
第二点,思维复制须经主体授权,一经授权,复制体与原思维不具从属关系。
第三点,主体有监护的义务,须保证复制体的生存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这三点保证了思维主体的独立性不受侵犯,并确认了思维的权益分割,同时定义了思维体的生存权,复制者必须意识到,复制思维附带的权益权转移以及责任。
照进现实就是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复制一个电子人,就等同于向他赠送了存身的仿生体,而且还须对其负责并合法引导。
同时复制者还得保证被复制的思维的基本权益,比如生存环境、受教育等,被复制者犯了错,还得厘清复制者的责任。
这三条构成了后来著名的水蓝人权法案,并融入了人类的定义中,成为水蓝生物权益法案的基石。